在訴訟中適用親子鑒定應依以下原則決定是否啟動親子鑒定程序:
1.當事人申請的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動申請要求做親子鑒定,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是否啟動這一程序。但在刑事案件中,司法機關可以依職權(quán)啟動親子鑒定程序,委托有關部門進行DNA鑒定。
2.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一方向法院提出親子鑒定的申請,原則上應當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識別和辨別能力,還須征求子女意見。
3.保護婦女、兒童權(quán)益的原則?;橐黾彝グ讣校瑧紫瓤紤]婦女、兒童的利益,應慎用親子鑒定。對年滿十周歲孩子進行親子鑒定應征求其意見。
4.謹慎原則。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應從建設和睦、團結(jié)的家庭,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fā),從嚴掌握,謹慎適用。
離婚訴訟中,丈夫申請親子鑒定的原因主要是懷疑妻子不忠,子女不是自己親生。一些婦女研究專家認為,如果男方提出鑒定要求,結(jié)果孩子確為自己親生,那么這種鑒定無疑是對女方尊嚴和人格有極大傷害,而對孩子的傷害和影響更大。為維護社會、家庭關系的安定團結(jié),保護兒童合法權(quán)益,各國立法大多設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規(guī)則,對提出否定婚生子女親子關系訴訟請求的當事人,法律上設立了舉證責任、訴權(quán)、除斥期間等限制。
我國立法雖然未就此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6年9月25日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徐某某所生的小孩應如何斷定生父問題的復函》中提出了對婚生子女的概括推定意見,因此,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對婚生子女與父母親子關系的鑒定應采用自愿原則,不得強制DNA鑒定。
對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
對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關系的認定,由于缺乏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導致親子關系的認定相當復雜。我國婚姻法對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采取平等保護的原則,但非婚生子女的親子鑒定與家庭穩(wěn)定密切相關,故同樣應當慎重,原則上仍應當以雙方自愿為原則。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jù)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函須撫養(yǎng)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