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案件:王某(男)與李某(女)2004年協(xié)議離婚,5歲女兒(小紅)隨李某生活,王某不支付撫養(yǎng)費?,F(xiàn)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與小紅沒有親子關系。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要求李某攜小紅配合作親子鑒定,遭到李某拒絕。法院以李某不配合作親子鑒定,推定并判決王某與小紅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分歧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拒絕親子鑒定一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為根據(jù)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一方隱藏證據(jù)或拒不提供證據(jù)(或類似情況),法院可以作出該證據(jù)對其不利的推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拒絕親子鑒定一方并不必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般認同第二種觀點,拒絕親子鑒定一方并不必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一、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這是我國目前涉及親子鑒定的唯一司法解釋。批復規(guī)定: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要求作親子關系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fā),區(qū)別情況,慎重對待。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jù)。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jù)之一,一定要與本案其他證據(jù)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二、原告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與子女之間系,非親子關系。(比如說原告提供自己沒有生育能力的醫(yī)學證明、長期出差在外沒有回來的記錄或者舉證在女方懷孕前沒有與女方發(fā)生性關系)根據(jù)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顯然不能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人身關系加以擬制,隨便推斷是否具有親子關系。
三、父母子女關系是由血緣關系形成的,人的身份關系不能在沒有科學依據(jù)的情況下隨便推定。因此,在一方拒絕親子鑒定時,應當謹慎適用法律推定。要否認與婚生子女的血緣關系,并且有其他旁證證明存在無血緣關系的可能性,可以按證據(jù)規(guī)定由拒絕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若提起鑒定的一方沒有其他旁證,僅僅打算以親子鑒定作為結論依據(jù),在另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則不適合適用拒絕親子鑒定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應推定為婚生子女。
拒絕親子鑒定一方并不必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2020-11-04 22:36:26 來源: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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