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生活和工作方式發(fā)生了巨大變化,出現(xiàn)了異地打工、異地經營、流動經營熱,又由于旅游業(yè)、休閑業(yè)、文化娛樂業(yè)、家教和保姆等新型產業(yè)的興起,增加了男女之間的交往機遇,加之人們思想觀念的變化,相伴而至的婚外情自然隨之增多,婚外受孕(未婚先孕)也自然難免發(fā)生。同時,隨著科學技術的發(fā)展,特別是DNA親子鑒定技術的誕生,又為親子鑒定提供了可能,親子鑒定因此增多。在這種社會背景下,親子訴訟,自然成為當前訴訟的一大熱點。
同時,由于親子鑒定的先進技術與法律制度滯后之間的矛盾,又使親子訴訟成為當前訴訟的一大難點。其中,難就難在對于拒絕親子鑒定者應當如何處理?能否推定拒絕親子鑒定者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由于我國不僅沒有對DNA親子鑒定技術及時作出法律回應,甚至連親子訴訟的一般性法律規(guī)定也沒有。這就使涉及DNA鑒定的親子訴訟案件無所適從,難上加難。同時,由于理論上對親子訴訟的問題也缺乏研究,尚未形成傾向性觀點或意見,這就難免出現(xiàn)司法上的混亂現(xiàn)象。從各地法院對于拒絕親子鑒定案件的判決來看,可以說是各行其是,五花八門。
從司法實踐來看,不論是婚生子女否認,還是非婚子女認領,甚至是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區(qū)法院之間,以及上下級法院之間,其判決結果截然不同。而不同的判決,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不同命運。因而,對于親子訴訟中拒絕親子鑒定的案件如何判決,既是一個事關法制統(tǒng)一的問題,更是一個事關當事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重大法律問題。無論是從統(tǒng)一和規(guī)范人民法院的執(zhí)法需要來看,還是從保護當事人的權利需要來看,親子訴訟中的拒絕親子鑒定如何處理問題,是當前民事審判中迫在眉睫、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拒絕親子鑒定的案件,雖有原告勝訴的判例,但從整體司法情況看,原告勝訴的少,敗訴的多。那么,為什么會出現(xiàn)“一多一少”的現(xiàn)象?這主要涉及到一個價值取向或選擇問題。也就是說,在拒絕親子鑒定案件中,如何權衡雙方的利益并進行取舍,其價值取向存在差異。從司法實踐來看,影響價值取向或選擇的因素,主要有兩個:
一是對親子訴訟的特點了解不夠,在理論上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qū),影響了價值選擇;
二是對拒絕親子鑒定案件,是判決有利于原告還是判決有利于被告,在價值判斷上存在差異。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第三條規(guī)定,在一方拒絕親子鑒定時,可以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進行推定。這一規(guī)定,對統(tǒng)一司法具有重要意義。但理論上對親子關系的訴訟仍然存在分歧。本文擬澄清親子訴訟理論上的一些誤區(qū),并通過價值比較方法,提出親子訴訟的價值判斷與選擇,以說明司法解釋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