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鑒定能否強制?法院認為,親子鑒定涉及人身關系,不能強制。
一方申請做親子鑒定,另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這種情況從舉證責任角度來分析: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73條第2款、第75條,可以推定對被申請方不利的事實成立。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親子鑒定應雙方自愿,因此親子鑒定不能強制,而且不能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75條的規(guī)定,進行推定。因為適用推定,事實上就強迫另一方必須接受親子鑒定,違反了自愿原則,有可能侵犯人權。故在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第2條的依據(jù)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要求親子鑒定案件:首先,對雙方自愿要求做親子鑒定的,應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在撫養(yǎng)關系的案件中,如果非及與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當證據(jù)證明被告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親子關系的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其親子關系成立。第三,申請親子鑒定的一方應當完成相當?shù)淖C明義務。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因此,在一方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提出親子鑒定主張的一方應當承擔與其主張相適應的證明責任。只有申請人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足以使法官產(chǎn)生內(nèi)心確信的基礎上,才能夠請求進行親子鑒定。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申請親子鑒定一方的證明責任,合理及時把握行為意義上舉證責任的轉換時機,是判定親子鑒定中舉證妨礙的重要條件。如果過分強調(diào)申請一方的證明責任,必將使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難以得到保護;如果輕視或忽略申請人一方的證明責任,則可能導致權利濫用,不利于的穩(wěn)定和被申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舉證妨礙的認定條件應嚴格掌握:
1.提出申請方已經(jīng)完成了與其請求相當?shù)淖C明責任。
2.被申請人提不出足以推翻親子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在否定親子關系的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不出親子關系成立的證據(jù)。
3.被申請人拒絕做親子鑒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才能推定對其不利的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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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鑒基因來自北京海淀區(qū)的客戶反饋:司法親子鑒定是一個現(xiàn)場取證的過程。
2017年和孩子一起去鑒定中心做親子鑒定。個人親子鑒定不需要提供證件。司法親子鑒定需要,且還需要拍照。司法親子鑒定報告書里面有被鑒定的DNA數(shù)據(jù),以及信息,照片。還有鑒定中心相關證件。司法親子鑒定其實就是現(xiàn)場取證的過程的,其他跟個人親子鑒定一樣。
科鑒基因來自內(nèi)蒙的客戶的反饋:很規(guī)范的司法親子鑒定,很放心。
2019年做的司法親子鑒定。孩子已經(jīng)上大學,和孩子母親溝通不是很好,對以前有懷疑,還好孩子同意做親子鑒定。就直接做了司法親子鑒定?,F(xiàn)場驗明身份、填表、按指紋、拍照、采集樣本。一樣不落。盡管是司法親子鑒定,鑒定中心也是按委托書上預留的電話通知了大人的結果。向鑒定中心確認,孩子未知,也沒有問,問有不告知,委托人自己告訴孩子結果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