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里糊涂撫養(yǎng)了四年多的兒子,經(jīng)鑒定竟然不是自己親生的。感覺很受傷的“孩子他爸”近日用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遼寧省黑山縣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并要求對方返還撫養(yǎng)費,賠償撫慰金。
李某是黑山縣某社區(qū)居民,2004年3月31日與劉某登記結婚,婚后于2008年7月28日生育一男孩小皓。有了兒子,原本是一件大喜事,但李某卻始終高興不起來。憑直覺他懷疑兒子非自己親生,因此常常與妻子劉某發(fā)生矛盾。2012年7月15日,李某瞞著妻子帶小皓到北京某司法物證鑒定中心給兒子做了DNA親子鑒定,檢測結論為:“根據(jù)DNA遺傳標記分析結果,不支持李某是小皓的生物學父親。”懷疑得到驗證,李某惱羞成怒,回家后很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李某訴稱:“劉某的行為已構成欺詐性撫養(yǎng),侵害了原告的撫養(yǎng)權及財產(chǎn)權,被告應予賠償,且給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極大痛苦,致使原告的名譽權、人格尊嚴受到侵害。因此要求與被告離婚,子女歸被告撫養(yǎng),并給付原告撫養(yǎng)費28648元,現(xiàn)居住三間房屋歸原告所有,同時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親子鑒定費3600元。
被告劉某辯稱:“我同意離婚,孩子由我撫養(yǎng),但原告為小皓出具的親子鑒定不符客觀事實,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因此我不同意給付原告孩子三年的撫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鑒定費?,F(xiàn)原告名下的房子歸我所有,作價7萬元,我給原告3.5萬元。”
2013年4月25日,黑山縣人民法院收案后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離婚,且表示同意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應準予。原告提供的原告與被告所生之子小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DNA鑒定檢測結論,雖然被告提出反對意見,但其沒有相反證據(jù)又不要求做親子鑒定,故對此鑒定結論應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被告表面上雖未與他人同居,但其行為產(chǎn)生的后果應比同居更嚴重,確實給原告的精神造成極大傷害。對此被告應予賠償。但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孩子三年的撫養(yǎng)費28648元,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爭議的三間房屋中,有案外人即原告的父母的份額,應另案處理。故依法判處:準予原告李某與被告劉某離婚;非婚生子小皓由被告自行撫養(yǎng);被告劉某賠償李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親子鑒定費24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求。
養(yǎng)兒非親生“老爸”出示DNA親子鑒定訴離獲賠償
2020-11-04 22:36:27 來源: 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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