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由婚姻關系受胎而生的子女,其與生父的親子身份爭端,主要是因認領產生的爭端以及因準正產生的爭端。親子鑒定是否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的親子身份爭端的有力依據?
1.準正制度。準正,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結婚而準正,仍須以具有真實血緣關系的生父與生母結婚才有效,否則不發(fā)生準正的效力。
2.認領制度。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可通過自愿認領或撫育非婚生子女,來確定其與子女的親子關系。且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后,不得撤銷。對此認領,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予以否認。隨著認領的客觀主義立法傾向的發(fā)展,認領的否認,也應僅止于就“客觀上并無真實血統(tǒng)之聯(lián)絡”的事實為否認,若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以父親的認領,系出于欺詐、脅迫、或其它瑕疵,或者僅以生父的認領將對生母及其未成年子女名譽有損害而否認其認領,則不應支持。因為立法賦予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婚生認領的否認權,其目的僅在于科以認領人舉證責任,以免無真實血緣關系之人借認領干預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的生活。
自20世紀以來,非婚同居的迅猛增長導致了大量非婚生子女的產生,為保護母親和子女免受生父不負責任之害以及減輕國家負擔,繼法國率先取消禁止搜索生父的規(guī)定之后,各國立法趨向允許搜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即使該做法違背生母的意愿。如果生父不自愿認領,法律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向生父提出認領之訴;若生父死亡,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提出;若生父死亡后沒有繼承人,該認領之訴還可向社會福利機構提出。值得指出的是,隨著各國立法的認領已趨向客觀事實主義,提出認領之訴的理由也有向概括主義發(fā)展的趨勢,如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067條一改過去強制認領理由的列舉主義立法,采概括主義立法,對提出認領之訴的事實理由,不作限制,交由法官審查;且提出認領之訴的期間限制也被認為與認領的客觀主義立法相違背而被取消。也就是說原告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認領之訴,并可以采取包括親子鑒定在內的所有證明方法,有關當事人有義務接受此類親子鑒定,必要時,可涉及可能是該非婚生子女生父的所有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