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與萬女士原來是一對夫妻,1991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1993年12月生了兒子小楊。2008年5月,楊先生與萬女士協(xié)議離婚,其離婚協(xié)議書第二條約定了共同財產(chǎn)及債務的處理。2009年12月,二人又共同對所有的房產(chǎn)作出了詳細樓層分割及面積說明。
2015年11月,楊先生認為兒子小楊不是自己親生子女,楊先生將萬女士告到了黔江區(qū)法院,請求萬女士返還離婚時分得的財產(chǎn),并由萬女士賠償子女撫養(yǎng)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楊先生申請對小楊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
萬女士對該申請無異議,但小楊卻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楊先生最終沒能完成司法鑒定程序。
黔江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先生申請對小楊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進行鑒定,但小楊明確表示不愿意做親子鑒定,楊先生主張小楊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無法完成舉證,所以,不能適用舉證倒置確認萬女士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更無法推定楊先生的主張成立。楊先生沒有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證明其與小楊不存在親子關系,屬舉證不能,遂判決駁回楊先生的訴訟請求。
楊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市四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由于小楊已經(jīng)成年,對于是否進行親子鑒定必須經(jīng)由其本人同意,而小楊明確表示不做親子鑒定,楊先生又沒有其他的證據(jù)證明小楊可能與其不存在親子關系。因此,對楊先生進行親子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近日,市四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為何不能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承辦法官稱,根據(jù)《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親子關系的認定上,法律賦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權利,即在親子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上,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證據(jù),另一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下,可以推定親子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規(guī)定,讓裁判者在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又無法進行技術鑒定時,有了裁斷的依據(jù)。但是,如果原告僅是懷疑自己與子女不存在親子關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證據(jù),被告又明確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推定的適用應當有非常嚴格的程序,適用推定時必須要有證據(jù)證實才可推定,不能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隨意推定。
綜上,當被鑒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會交往的情況下,親子關系的認定直接與其人際交往、個人情感歸宿相關聯(lián),是否做親子鑒定必須征得被鑒定人的同意。在沒有證據(jù)證明親子關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時,不得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新聞延伸閱讀。10周歲以上親子鑒定需征求子女意見。
承辦法官稱,《婚姻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guī)定是針對訴訟雙方當事人的舉證和意見,未規(guī)定對被鑒定人意見的征求。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親子鑒定,但是被鑒定人卻明確拒絕鑒定,對于此種情況如何處理,法律并無明確規(guī)定。在離婚案件中,法律規(guī)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參照該規(guī)定,在進行親子鑒定時,對已滿十周歲以上的子女進行親子鑒定,需要征求該子女的意見。
本案中,楊先生提出親子鑒定申請,但是經(jīng)法庭審查,其與萬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兩年后才生育子女,從時間上推算,該子女應當是二人的婚生子。楊先生提出萬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和他人有不正當關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親生子,并無其他證據(jù)予以證實,雖萬女士同意進行鑒定,但是被鑒定人小楊明確拒絕親子鑒定。因此,對楊先生提出的應推定該子女不是其親生的理由不成立。